清河貝氏家訓(附蘇州貝氏承訓義莊之約)
「但存方寸地,留與子孫耕」——方寸者,心地也。田產可盡,心地不可荒;財貨可散,德業不可墮。此吾族「留耕」二字之本義。
蘭堂公以醫藥起家。凡百業皆可立身,惟在誠實——藥不二價,醫不欺人,此本業之本。
【承訓義莊之約】置義田以贍族中之貧者、寡者、幼者;設義學以教族中與鄉里之子弟,不取束脩。
族中子弟有志於學而力不能者,莊中助之;有疾病無告者,莊中恤之。
富者當念貧,達者當恤窮——一族之中不容有餓殍,一姓之內不容有失學。
仁元公(貝潤生)修獅子林十年而後開放於眾,其後人復捐之於國。私之所聚,終當還之于公。
聿銘公曰「我是蘇州人」,又曰「建築必須與生活相關」。身雖遠遊,根不可忘;業雖至大,本不可離。
誠以立業,義以睦族,學以傳家,公以還世。
出處:《蘇州貝氏家譜》家訓與承訓義莊章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