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陽滕氏家訓
文公問道於孟子,孟子曰「有為者亦若是」。地不必大,力不必強——有志者雖小國可以為善國,雖寒門可以出俊士。
又行三年之喪,父兄百官皆不欲,公曰「然,是誠在我」。當為之事,不待眾議之同;一身擔之,而後眾心自服。
孟子告文公「民事不可緩也」「有恆產者有恆心」。治家亦然:先使子弟有可執之業,而後可責以德行。
又曰「為富不仁矣,為仁不富矣」。取捨之間,各有所值——吾族寧守其貧而不失其仁。
子京公守涇州,泣諭士卒、犒軍撫孤而被劾。為公費財而受謗,君子不悔;然亦當明其出入,使人無可議。
又謫守巴陵而「政通人和,百廢具興」。處逆境而不廢事——此吾族第一等家法。
希文公(范仲淹)為吾族先人作記曰「不以物喜,不以己悲」「先天下之憂而憂」。此十六字,子孫當終身誦之。
有為以立志,任事以當責,先憂以處世,積善以貽後。
出處:清《南陽滕氏族譜》家訓、《岳陽樓記》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