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包拯】(999—1062)為廬州合肥人。天聖五年進士。
【至孝】初授大理評事、知建昌縣,以父母年老不欲遠行,辭不就;改和州監稅,父母又不欲其去,遂解官歸養。
居家十年,父母相繼亡,廬墓終喪,「久之,赴調」——是時年已三十九。故諡「孝肅」之「孝」本此。
【不持一硯歸】知端州(今廣東肇慶)。端硯為貢品,「前守緣貢率取數十倍以遺權貴」。
拯命制者才足貢數;「歲滿不持一硯歸」——三年任滿,未取一硯。今肇慶有「包公擲硯成洲」之傳說與包公祠。
【彈劾權貴】為監察御史、天章閣待制、龍圖閣直學士。
彈劾張堯佐(張貴妃之伯父)凡七次,「數論斥權幸大臣」,至「反覆數百言,音吐憤激,唾濺帝面」,仁宗終罷其宣徽使之命。
又劾罷轉運使王逵(苛斂暴虐)凡七疏;劾三司使張方平、宋祁——「一日而罷兩制」。
又論「不能者當罷,貪濫者當誅」,建言「三冗三費」之弊。
【權知開封府】嘉祐元年權知開封府。
舊制,凡訴訟不得徑造庭下。拯「開正門,使得至前陳曲直」——吏不能欺。
「立朝剛毅,貴戚宦官為之斂手,聞者皆憚之」。
京師為之語曰——「關節不到,有閻羅包老」(謂請託不通,因有閻羅王與包老在)。
又「人以包拯笑比黃河清」——謂其不苟言笑,見其笑如見黃河之清。
【斷案】開封「牛舌案」——有盜割人牛舌者,主來訴。拯曰「第歸,殺而鬻之」。既而有來告私殺牛者,拯曰「何為割牛舌而又告之」——盜者驚服。
【遺訓】其家訓曰——「後世子孫仕宦,有犯贓濫者,不得放歸本家;亡歿之後,不得葬於大塋之中。不從吾志,非吾子孫」;「仰珙刊石,豎於堂屋東壁,以詔後世」。
嘉祐七年卒,年六十四。贈禮部尚書,諡「孝肅」。
【包公形象之形成】包拯生前已有「閻羅包老」之稱。
南宋話本已有包公故事;元代「包公戲」大盛——關漢卿《蝴蝶夢》《魯齋郎》、無名氏《陳州糶米》《合同文字》,今存元雜劇中包公戲十餘種。
明清《百家公案》《龍圖公案》(即《包公案》)、石玉昆《三俠五義》(後俞樾改編為《七俠五義》)——遂有「日審陽、夜斷陰」「鍘美案」「狸貓換太子」諸傳說,而「黑麵」「月牙」「三口鍘刀」「王朝馬漢張龍趙虎」「公孫策」「展昭」皆為後世附會。
包拯遂由歷史人物而為中國「清官」與「公正」之最高象徵,與「青天」二字合而不可分——民間凡稱清官必曰「某青天」,其源皆出於此。
孝肅堂號本此。為中國民間影響最大之歷史人物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