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包拯】(999—1062)为庐州合肥人。天圣五年进士。
【至孝】初授大理评事、知建昌县,以父母年老不欲远行,辞不就;改和州监税,父母又不欲其去,遂解官归养。
居家十年,父母相继亡,庐墓终丧,「久之,赴调」——是时年已三十九。故谥「孝肃」之「孝」本此。
【不持一砚归】知端州(今广东肇庆)。端砚为贡品,「前守缘贡率取数十倍以遗权贵」。
拯命制者才足贡数;「岁满不持一砚归」——三年任满,未取一砚。今肇庆有「包公掷砚成洲」之传说与包公祠。
【弹劾权贵】为监察御史、天章阁待制、龙图阁直学士。
弹劾张尧佐(张贵妃之伯父)凡七次,「数论斥权幸大臣」,至「反复数百言,音吐愤激,唾溅帝面」,仁宗终罢其宣徽使之命。
又劾罢转运使王逵(苛敛暴虐)凡七疏;劾三司使张方平、宋祁——「一日而罢两制」。
又论「不能者当罢,贪滥者当诛」,建言「三冗三费」之弊。
【权知开封府】嘉祐元年权知开封府。
旧制,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。拯「开正门,使得至前陈曲直」——吏不能欺。
「立朝刚毅,贵戚宦官为之敛手,闻者皆惮之」。
京师为之语曰——「关节不到,有阎罗包老」(谓请托不通,因有阎罗王与包老在)。
又「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」——谓其不苟言笑,见其笑如见黄河之清。
【断案】开封「牛舌案」——有盗割人牛舌者,主来诉。拯曰「第归,杀而鬻之」。既而有来告私杀牛者,拯曰「何为割牛舌而又告之」——盗者惊服。
【遗训】其家训曰——「后世子孙仕宦,有犯赃滥者,不得放归本家;亡殁之后,不得葬于大茔之中。不从吾志,非吾子孙」;「仰珙刊石,竖于堂屋东壁,以诏后世」。
嘉祐七年卒,年六十四。赠礼部尚书,谥「孝肃」。
【包公形象之形成】包拯生前已有「阎罗包老」之称。
南宋话本已有包公故事;元代「包公戏」大盛——关汉卿《蝴蝶梦》《鲁斋郎》、无名氏《陈州粜米》《合同文字》,今存元杂剧中包公戏十余种。
明清《百家公案》《龙图公案》(即《包公案》)、石玉昆《三侠五义》(后俞樾改编为《七侠五义》)——遂有「日审阳、夜断阴」「铡美案」「狸猫换太子」诸传说,而「黑面」「月牙」「三口铡刀」「王朝马汉张龙赵虎」「公孙策」「展昭」皆为后世附会。
包拯遂由历史人物而为中国「清官」与「公正」之最高象征,与「青天」二字合而不可分——民间凡称清官必曰「某青天」,其源皆出于此。
孝肃堂号本此。为中国民间影响最大之历史人物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