義門陳氏家法三十三條(節錄)
立主事一人,總斷家務;庫司二人,掌收支;莊首各一人,掌田畝。
每歲立選一人為家長,一人為副,率眾服田,令新舊交替。
設書屋於東佳,聚書千卷,延四方名士,子弟年七歲令入學,至十五歲則出學。
所有資產、田地、山林、房屋,一切共之,不得私蓄。有私財者,罰之。
男女婚嫁,皆由家長主之;衣着飲食,一律均給,不得厚薄。
有過失者,罰於祠堂;屢教不改者,出之於外,不齒於族。
出處:宋《義門陳氏家法》
立主事一人,總斷家務;庫司二人,掌收支;莊首各一人,掌田畝。
每歲立選一人為家長,一人為副,率眾服田,令新舊交替。
設書屋於東佳,聚書千卷,延四方名士,子弟年七歲令入學,至十五歲則出學。
所有資產、田地、山林、房屋,一切共之,不得私蓄。有私財者,罰之。
男女婚嫁,皆由家長主之;衣着飲食,一律均給,不得厚薄。
有過失者,罰於祠堂;屢教不改者,出之於外,不齒於族。
出處:宋《義門陳氏家法》
樑上君子之訓,言人非本惡,習使然也。故教子必先於幼,責人必存其厚。
士當以德為先,以才為輔。德勝才謂之君子,才勝德謂之小人。
居家戒爭競,處世戒輕薄,仕宦戒貪墨,交遊戒匪人。
族中貧者助之,孤者恤之,學者獎之,惰者警之。此吾家世守之法也。
出處:清《德星堂陳氏宗譜》家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