呂氏鄉約(節錄)
凡同約者:德業相勸,過失相規,禮俗相交,患難相恤。有善則書於籍,有過若違約者亦書之,三犯而行罰,不悛者絕之。
德業相勸:德謂見善必行、聞過必改,能治其身、能治其家,能事父兄、能教子弟……業謂居家則事父兄、教子弟、待妻妾,在外則事長上、接朋友、教後生、御僮僕。
過失相規:一曰犯義之過——酗博鬥訟、行止踰違、行不恭遜、言不忠信、造言誣毀、營私太甚;二曰犯約之過;三曰不修之過。
禮俗相交:長少輩行,各以其齒;造請拜揖,慶弔贈遺,各有其節。
患難相恤:一水火、二盜賊、三疾病、四死喪、五孤弱、六誣枉、七貧乏。凡有此者,同約之人量力相助。
出處:宋呂大鈞《呂氏鄉約》,見《藍田呂氏家譜》